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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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和《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审
核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为 60%,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以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署:
怀刚强:
夏 茹:
华 珏: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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