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
某养生会所员工
给顾客介绍公司研发的“抗癌针”,
称可以抵抗多种癌症,
原价120万元,
双方以亲友价21万元成交。
经过警方调查,
所谓的“抗癌针”,
实际是可乐,
该养生会所也无行医资质,
最终该员工以诈骗罪被判刑。
类似“抗癌针”受骗事件屡见不鲜,
更有消费者盲目轻信导致健康受损。
那么,
以可乐冒充“抗癌针”,法律怎么说?
若造成人身健康损害,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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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乐冒充“抗癌针”,法律怎么说?
此案件中,养生会所员工向顾客售卖实则是可乐的“抗癌针”,骗取了顾客21万元钱款,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卫健委印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抗肿瘤药物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进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药师、护士,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组织相关培训并考核。也就是说,专业医疗机构的具备医师、药师、护士资格的医护人员,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
若造成人身健康损害,该担何责?
若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则该员工及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首先,从刑事角度看,其行为除涉嫌构成诈骗罪外,若造成健康损害,则可能涉嫌构成其他刑事犯罪,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并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从民事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养生会所员工的行为给顾客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侵害,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养生骗局越来越多,在追求健康的同时,对不合常理的推销宣传应保持冷静,才能保护自身健康和合法权益。
文字:邹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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